第一次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執法行為,統一監督程序、內容和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鐵道部第25號)及(ji)相關規(gui)定,制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鐵道部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委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稱鐵路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委托的鐵(tie)路監(jian)督(du)(du)機(ji)(ji)構,對鐵(tie)路建設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ji)(ji)構的質量行(xing)(xing)(xing)為(wei)及工程實(shi)體質量和現場施(shi)工安全進(jin)行(xing)(xing)(xing)監(jian)督(du)(du)檢(jian)查、維護(hu)公眾利益的行(xing)(xing)(xing)政執法行(xing)(xing)(xing)為(wei),屬于履行(xing)(xing)(xing)政府的監(jian)督(du)(du)管(guan)理職能。
第三點條 凡在中華夢民眾中華人民境內作為電氣化鐵路運輸修建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的新砌、開工搭建、升級改造等相應的過程及進行對電氣化鐵路運輸修建建設工程施工建筑質量安全的督促安全管理的,必須要遵循本法律依據。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及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經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本辦法所稱有關機構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咨詢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稱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托,具體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監督總站在各鐵路局設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各監督站作為監督總站的派出機構,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督,完成監督總站指定的監督任務。
第七條 監督總站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定;
(二)擬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領導、檢查監督站工作,并對監督站的機構設置、人員資格、監督工作質量、監督費使用管理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年度考核;
(四)組織對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組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交流;
(五)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六)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七)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八)組織監督人員培訓,審核監督人員資格,核發監督執法證件并進行年檢;
(九)建立全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并按規定定期公布;
(十)按照委托(tuo)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二)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三)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四)發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24小時內向監督總站報告,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五)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管理聘用監督人員證件;
(六)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七)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八)完成(cheng)監督(du)總站指定(ding)的聯合、交叉監督(du)檢查(cha)等其他任務(wu)。
第九條 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和技術責任制;
(二)原始記錄、檢查報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信息報告制度;
(四)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六)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七)監督費管理制度;
(八)監督處罰實施細則;
(九)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 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一條 鐵路監督機構公章由鐵道部辦公廳統一刻制、核發。未經鐵道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設立鐵路監督機構,也無權將監督職能賦予其他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 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 監督站可設站長、副站長、技術負責人(或總工,下同)。站長對監督工作全面負責,監督人員對所承擔的具體監督工作負責。
監督(du)(du)站(zhan)站(zhan)長(chang)(chang)(chang)原則上應專(zhuan)職(zhi)從(cong)事監督(du)(du)工(gong)作(zuo)。確因工(gong)作(zuo)需(xu)要,可由所在鐵路局建(jian)設管理處(chu)領導兼任(ren),但必須(xu)相應設專(zhuan)職(zhi)副站(zhan)長(chang)(chang)(chang)。除兼職(zhi)站(zhan)長(chang)(chang)(chang)外,其(qi)他監督(du)(du)人員必須(xu)專(zhuan)職(zhi)從(cong)事監督(du)(du)工(gong)作(zuo)。
第十四條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技術負責人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于10年,站長、副站長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技術負責人的任免應事先征求鐵道部建設管理司的意見。
第十五條 監督站所在單位應支持監督工作,配備的監督人員數量必須滿足監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三)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cheng)質量(liang)安全監督培訓并考試合格(ge)。
第十六條 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督人員。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聘用協議或合同,明確工作職責和聘金。聘用的監督人員年齡不大于65周歲,身體健康,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八條 監督證件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監督證件必須嚴格審批程序,由監督人員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后,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批準后,由鐵道部統一發證;
(二)監督證件由鐵道部統一印制,加蓋鐵道部證件專用章;
(三)監督證件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實行統一編號;
(四)監督證件實行年檢制度。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視為無效證件;
(五)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并交回監督總站注銷;
(六)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七)監督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不得使用過期及注銷的監督證件。發生轉借、涂改、偽造或使用過期及注銷證件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聘用監督人員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制的臨時監督證,并報監督總站核備。臨時監督證由監督站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總站取消其監督資格:
(一)違反法定監督程序,或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違反監督人員工作紀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四)其他(ta)不宜從事(shi)監(jian)督工作的(de)情況。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辦理監督手續應向監督站提交《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建筑項目的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及相關合同;
(三)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四)各責任主體的資質證書(施工企業含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已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目錄及具備開工條件的說明;
(六)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資料等。
第二十二條 未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資料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應與建設單位簽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并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宣布監督工作紀律,提出監督工作要求,公布質量安全舉報電話(應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并介紹監督人員,監督工作重點,監督基本方法、內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制度,采用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詳細填寫檢查記錄(附件6至9)。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在簽發并宣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10)后,當場交付責任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條件后,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11)。
第二十六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現場施工安全進行抽查;
(二)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或抽檢;
(三)對各責任主體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四)參加并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五)受理各類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
(六)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12);
(七)按規定對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監督工作概況;
(三)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四)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質量、現場施工安全的抽查情況,包括監督檢測情況等;
(五)對各責任主體有關資料的抽查情況;
(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相關建議;
(七)質量安全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八)各責任主體及相關資格人員的重要不良質量行為記錄及處理內容;
(九)行政處罰及其他有關內容等。
第二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li)(li)中心)應將監(jian)督站列入鐵(tie)路辦公信息(xi)(xi)系統(tong)。監(jian)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jian)督信息(xi)(xi)管理(li)(li),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xi)(xi)。
第二十九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做到真實、完整。監督檔案保管期限應執行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二)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三)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四)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五)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質量安全行為記錄;
(六)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七)質量安全問題投訴、舉報受理情況;
(八)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九)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