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辦法
鐵建設[2006]221號
第一條 為提高鐵路建設水平,規范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工作,依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業主,下同)通過招標將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采購和施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聯合體,下同),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施工圖設計、物資設備采購、工程實施實行全過程承包,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環保負責的建設組織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用成熟技術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能夠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技術標準、質量標準、交驗標準,合理確定工程投資的其他鐵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以整體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相對完整獨立的綜合工程區段、專業或單項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綜合工程區段長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專業工程標段長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條 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文件達到要求并按初步設計批復修改、補充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六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采用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工程總承包單位實行總承包的建設管理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全過程實施管理,主要包括:負責征地拆遷及外部協調工作;招標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施工監理合同;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組織檢查初步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資料和初步設計文件,審核施工圖,批準施工組織設計,審查變更設計;確定節點工程;組織驗工計價并撥付工程款;組織工程交工驗收;負責協調既有線改造項目建設、運輸關系。
第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圖設計、采購、施工全過程負責,主要包括:完成補充定測、施工圖設計、采購、施工、工程調試、安全生產等工作;受建設單位委托,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環保水保、耕地保護、文物保護等外部協調工作,編寫工程總結等。
第九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監理負責,主要包括:審查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督促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實施;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理,對物資設備(包括地材)進行檢查;協助建設單位合理確定計價的節點,提出節點計價意見。
第十條 承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按初步設計批復修改和完善后的初步設計文件,主要包括:
1.初步設計文件的紙質文件和可編輯的電子文件;
2.初步設計的總體設計原則和專業設計原則;
3.大型和特殊結構設計的計算資料,特殊平面布置的計算資料;
4.定測資料(含完整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第十一條 承擔初步設計的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質量負責,對定測階段的勘察資料的完整性和勘察質量負責,對初步設計中因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導致的重大失誤承擔責任并按規定予以賠償。
提供資料份數由建設單位與承擔項目初步設計的單位商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對初步設計總體設計原則和專業設計原則、設計文件以及資料進行審查,因勘察設計單位原因未完成鉆探、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或資料不完整的,應責成初步設計單位補充完善。
第十三條 因拆遷等非勘察設計單位原因未完成定測鉆探工作的,承擔初步設計的單位應提交未完定測鉆探的資料和完成上述定測鉆探所需費用的計算資料等。
建設單位必須對初步設計單位應提交的未完定測鉆探資料和完成上述定測鉆探所需費用的計算資料等進行審查,確定鉆探工作量并從初步設計勘察設計費中扣除完成上述定測鉆探工作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依法公開招標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質;
二、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也不得與項目施工監理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三、承擔項目初步設計的單位不得參與工程總承包聯合體,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也不得參與工程總承包聯合體;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原則上以施工單位為牽頭人。聯合體應成立以牽頭人為主的項目實施機構,代表聯合體各方對施工設計、工期、投資、質量、安全、環保、驗工計價、工程交接、協調配合等進行統一管理。所有聯合體成員均應嚴格遵守聯合體協議,并承擔各自的直接責任和相關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監理單位必須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監理資質;
二、監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時,建設單位應將按初步設計鑒定意見修改完善并經審查后的初步設計紙質文件、相關勘察資料、未完定測鉆探工作量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隨招標文件一并提交給工程總承包的投標單位。
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在遞交標書時應返還建設單位招標時提供的初步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不按時返還的,沒收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甲供物資設備的品名、供貨地點,甲控物資設備的品名、數量、技術參數,以及物資設備的供應商資格等。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文件編制時間不少于45天。工程總承包的招標評標辦法,由建設單位提出初步方案,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售出1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單位向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介紹建設項目以及初步設計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應認真研究和理解初步設計原則、勘察資料、初步設計文件,對初步設計文件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質疑,建設單位應抓緊研究并按規定對質疑進行解答。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文件的基礎上編制施工圖設計大綱。施工圖設計大綱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應在現場調查和優化施工圖設計的基礎上,研究工程措施,擬訂施工方案,核實主要工程數量,自主報價,并提出甲供物資設備的供應時間。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大綱與初步設計鑒定意見有較大差異時,如評標委員會認為施工圖設計大綱符合項目實際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報告批準。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總價中包括相關工程費、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費和總承包風險費,除建設單位對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工期作重大調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重大損失外,合同總價不予調整。
因上述原因需要增加或調減費用的,按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計費原則增加或調減費用,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向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包括電子文件)以及其他資料,同時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單位向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交接水準基點、中線樁、控制樁等,并會同中標單位進行復測。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盡快熟悉定測資料,完成定測剩余鉆探工作和補充定測工作,全面系統掌握建設項目的工程地質資料,開展施工圖設計。
工程總承包單位認為勘察資料不能滿足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需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勘察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按初步設計批復、勘察資料、規程規范和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
工程總承包單位在補充定測和施工圖設計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設標準。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圖設計,報建設單位審核,并按施工圖審核意見補充勘察資料,修改設計文件。補充修改后的施工圖重新送建設單位審核。
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按審核合格的施工圖組織施工。施工圖未經建設單位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圖審核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圖設計所承擔的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審核意見有異議時,可以提請建設單位復議,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專家復議。工程總承包單位認為復議意見與國家技術政策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可以向鐵道部申訴。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組織設計,報建設單位審查,并按審查意見修改、實施。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建設單位審查的,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所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采用總價下的節點計價方式。計價節點一般按工點和工程類別設置,根據工點和工程類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將總費用分劈到各節點,節點工程驗收合格后,計價支付工程費。具體節點設定和相應費用根據項目實際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由聯合體中標的,建設單位只對聯合體的牽頭人驗工計價。
第三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妥善保管建設單位提交的初步設計文件、勘察資料及其他資料,建設單位提供的上述資料只能用于本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不得提供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妥善保管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的施工圖,不得提供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六條 建設實施過程中發生變更設計的,依據鐵道部規定的變更設計程序進行變更。涉及初步設計批復變更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初審后報鐵道部批準;其他變更設計由建設單位組織審定;變更設計費用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獨立完成補充定測和施工圖設計等工作,除特殊勘察業務經建設單位批準外,不得分包勘察設計業務。
施工分包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執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05,簡稱《規范》),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執行《規范》的內容納入工程總承包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遇有不可抗力影響工程總承包合同繼續執行的,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暫行辦法》(鐵建設〔2004〕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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