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十一五”重大工程科技成果專項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并獎勵在鐵路重大工程建設和運營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科技成果管理及獎勵的規定,鐵道部設立鐵路“十一五”重大工程科技成果專項獎(以下簡稱“專項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促進鐵路重大專項建設工程和運輸生產,推薦和諧鐵路建設,實現鐵路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 專項獎面向社會,獎勵總數控制在相關重大工程科研立項總數的30%以內。專項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專項獎授予在鐵路重大專項工程建設、運營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五條 鐵道部成立專項獎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負責專項獎的評審工作。鐵道部科技司負責專項獎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六條 專項獎勵項目總數依據重大專項工程科研立項情況確定,限額獎勵,鐵道部對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勵設四個等級:
特等獎授獎單位、人數和獎金視項目具體情況由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后提出建議,報鐵道部領導批準。
一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人數不超過20人,獎金10萬元;
二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人數不超過15人,獎金5萬元;
三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人數不超過10人,獎金3萬元。
專項獎所需獎勵費用由鐵道部支付。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成果,獎金撥給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由第一完成單位與該項成果的其他參加單位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條 專項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八條 專項獎候選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涉及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成果的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在科研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項獎的候選人。
第九條 專項獎的評審標準
按照推薦項目的自主創新水平、實際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及推動鐵路技術進步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特等獎:在技術創新方面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一等獎: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效益,在鐵路建設和運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二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效益,在鐵路建設和運營中發揮了較大作用。
三等獎: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造了較顯著的效益,在鐵路建設和運營中作用明顯。
第十條 專項獎的評審根據專業分為工務工程、機車車輛(含牽引供電)、通信信號(含信息技術)和綜合技術(含衛生環保、軟科學)四類:
工務工程類項目主要包括:針對鐵路軌道、路基、橋涵、隧道、房建等土建工程設計、施工和維護技術等科研項目;
機車車輛類項目主要包括:針對鐵路機車、車輛等移動裝備以及牽引供電、給排水技術等科研項目;
通信信號類項目主要包括:針對鐵路通信、信號、信息技術和計算機軟件等科研項目;
綜合類項目主要包括:針對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的軟科學和環境保護、勞動衛生保障技術等科研項目。
第十一條 專項獎設評審委員會和工務工程、機車車輛、通信信號和綜合技術專業評審組。
評審委員會由鐵道部總工程師擔任主任委員,鐵道部副總工程師擔任副主任委員,鐵道部有關司局領導和專業評審組組長任委員,辦公室設在科技司。
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委員若干人。各評審組的組成人員,由科技司根據推薦的專項獎具體情況,從鐵道部科技專家庫中遴選,報評審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十二條 專項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項獎專業評審組;
(二)審定專業評審組推薦的特、一、二等獎項目,核準三等獎項目;
(三)對專項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研究、解決專項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各專業評審組主要職責:
(一)負責評審、確定三等獎,推薦報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特、一等獎、二等獎的項目;
(二)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三)對專項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專項獎勵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專項獎的推薦要求
(一)凡經鐵道部或部屬單位立項以及重大專項工程參建單位和設備供應單位結合工程自主立項,已通過鐵道部認定的有關單位組織的評審驗收,并在工程建設和運輸生產中應用一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可推薦。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該項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參加單位共同推薦。
(三)推薦科技成果專項獎的完成單位必須按規定填寫《鐵路科技成果獎推薦書》(格式附件1),并附下列推薦書的附件:
1.經鐵道部、鐵路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課題驗收、評審或鑒定證書;
2.成果用于鐵路重大專項工程建設和運輸生產的時間和應用情況的證明;
3.成果在鐵路重大專項工程建設和運輸生產應用產生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證明;
4.由各完成單位共同確認的主要完成人員情況、完成單位及排序;
5.研制報告或技術總結報告等相關的主要技術文件。
(四)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專項獎評審。對此前已獲得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再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四條 專項獎的評審程序
(一)專項獎專業評審組按專業對項目進行評審,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并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單位、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通過專業評審組初評的獲獎項目及候選單位和候選人,科技司將在公開媒體和刊物上公示。
(三)專項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初評建議和公示結果,作出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五條 專項獎的表決規則
(一)專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初評結果。
(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評審結果。
(三)評審委員會和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四)專項獎特、一等獎應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二等獎、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十六條 專項獎接受社會的監督,專項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專項獎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通過專業評審組初評的項目公布之日起20天內(異議期)向科技司提出。
專項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單位、候選人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科技司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部內有關部門、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單位、候選人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及其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一條 實質性異議由科技司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推薦單位在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科技司。必要時,科技司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科技司審核。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單位、候選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三條 對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科技司須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二十四條 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提交專項獎評審委員會評審;超過異議處理期處理完畢的,可在下年度重新推薦。
第二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專項獎評審委員;評審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科技司,不得直接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和轉發其他委員。
第二十六條 推薦成果獎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其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青藏鐵路科技成果專項獎勵辦法》 (鐵科技[2006]270號)、《青藏鐵路科技成果專項獎實施細則》(鐵科技[2006]392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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