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辦法(試行)
1990年8月17日,鐵道部
第1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的財產管理,加快對已完工程建設項目及時組成固定資產移交生產使用單位,發揮投資效果,根據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結合鐵路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簡稱竣工決算,下同),是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組成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根據,是作為交付使用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論是何種款源,竣工后都應按照《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要求認真編制竣工決算。分期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要分期編制竣工財產表并移交。
第3條 所有竣工驗收的鐵路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辦理驗收手續和竣工決算之前,建設單位應認真清理各項帳目、物資以及債權債務,做到工完帳清。
第4條 竣工決算必須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情況真實。竣工項目驗收時必須與辦理竣工財產移交同步進行。凡是經復驗合格并已投產使用的工程項目,必須及時地、無條件的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以減少在建工程,發揮投資效果。
第5條 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并負責編制。施工單位要按要求認真地、及時地向建設單位提供財產交接資料。建設單位在竣工項目辦理交付使用驗收后六個月內,要編好竣工決算上報主管部門。竣工決算上報前,應送開戶經辦建設銀行審查。竣工財產統由建設單位組成固定資產,并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第6條 竣工財產的移交辦法。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要認真填制“竣工財產移交表”(不填價值)。工程竣工交驗時,施工單位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連同“竣工財產移交表”交由接收單位一并簽章。接收單位簽章后的“竣工財產移交表”由施工單位移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憑接收單位簽章的“竣工財產移交表”的內容逐一組織其財產全部價值,負責轉接收單位財務部門,并按基建款源沖銷基建資金。接收單位財務部門憑建設單位填制的價值據以增加資產。
第7條 建設單位主管領導要抓好竣工決算和財產的移交工作。接收單位主管領導要抓好財產的簽收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簽。建設、施工單位領導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的工程概算和投資執行情況以及節、超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指導施工,不斷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第8條 竣工決算的內容,按建設項目分:竣工決算、竣工財產移交和決算分析三部分。
(一)竣工決算部分:分“鐵路工程竣工決算總表”(竣決一表),“建設成本竣工決算表”(竣決二表)。
(二)竣工財產移交部分:分“竣工交付財產匯總表”(竣交總表)、“路基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一)、“隧道及明洞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二)、“橋梁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三)、“涵渠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四)、“軌道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五)、“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六)、“通信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七)、“信號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八)、“電力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九)、“電氣化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十)、“給水工程明細表”(竣交附表十一)、“機械動力設備明細表”(竣交附表十二)等……
(三)竣工決算分析部分:決算的分析要簡明扼要,主要分析概算、投資的執行和建設成本的節超原因、基建資金的來源等情況,及其經驗、教訓。
第9條 竣工決算和竣工財產移交表編制說明。
(一)竣工決算部分:
(1)“鐵路工程竣工決算總表”。本表主要反映竣工大中型建設項目新增生產能力、建設成本以及投資執行情況,以全面考核、分析投資效果。
表中“概算批準日期”和“概算投資總額”,均按最后一次部批準的日期和概算總額填列。“建安工程”、“設備器具購置”、“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實際”欄數,應分別以“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填列。“建設成本”實際欄數應與竣決二表“實際成本”總計欄數相符。
表中的二、轉出投資;三、應核銷投資行次的金額應以借方累計發生額填列。對“轉出投資”要按本科目設置的明細科目內容分受款單位列附表說明。
補充資料:“應核銷其他支出”項目,其金額應按該科目歷年借方累計發生額填列。“銀行貸款”、“外資貸款”應按“基建投資借款”余額填列。
(2)“建設成本竣工決算表”。本表全面反映建設工程概(預)算和實際執行情況,據以考核其準確程度。
本表中的“數量”欄內的“設計”欄數按最后調整的數量填報;“竣工”欄數按竣工文件資料的數量填報。“概(預)算成本”按部批準的概(預)算金額填列;“實際成本”欄按實際發生驗工計價和按規定應分攤的待攤及其他支出費用數填列。
上述各表一個建設項目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分段承建的,由建設單位按各自管段編制。屬于鐵路局作為建設單位的報路局匯總;屬于部發包公司作建設單位的報發包公司匯總;路局和發包公司共同承建的,由部指定匯總單位。
(二)竣工財產移交部分:
“竣工交付財產匯總表”。本表反映鐵路建設項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資產的全部情況,并作為向接收單位辦理財產交接的依據,也是接收單位據以增加固定資產的重要核算資料。本表“合計”欄的金額應與“建設成本竣工決算表”中的“實際成本合計”欄數額相一致。
本表一般分為十二項工程明細表作為附表。即:
(1)“路基工程明細表”。本表“工程名稱”欄一般分為:路基土石方(包括區間土石方、站場土石方、附屬土石方)”;附屬加固工程;擋土墻。本表所列數額,涉及到兩個管段的,可按預算價值的比例對實際發生額進行分劈。
(2)“隧道工程明細表”。本表“工程名稱”欄分為2000米(含)以上和2000米以下兩類,各類應分別按隧道名稱填列;“里程”按進口、出口里程計算;“式樣”分單線、雙線等。
(3)“橋梁工程明細表”。本表“工程名稱”欄分別按特大橋、大、中、小橋分類。各類橋應分別按橋名稱填列。
(4)“涵渠工程明細表”。本表“工程名稱”只填涵渠(包括拱涵、管涵、版涵)。
(5)“軌道工程明細表”。本表“工程名稱”欄分正線、站線、備用軌、其它線路工程(專用線)編列。站線(包括三角線、段管線),按站名逐站填列,并分清股道。備用軌料要另附清單,并說明規格、數量、單價、價值、存放地點。
(6)“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細表”。本表一般分為:○一車站房屋及建筑物;○二區間房屋。車站房屋按站填列,一般分為:房屋;建筑物。房屋分為:生產房屋、生活房屋、醫院房屋、學校房屋、其他房屋。建筑物分為:旅客站臺、貨物站臺、風雨棚、跨線橋、天橋、地道、站名牌、柵欄、煤臺、灰坑、檢查坑、圍墻等。
(7)“通信工程明細表”。本表按通信線路、通信設備填列。通信線路分:“通信工程明細表”。本表按通信線路、通信設備填列。通信線路分:長途架空線;長途電纜;地區架空線;地區電纜。通信設備要按站名、分設備品名詳填。
(8)“信號工程設備明細表”。本表按站、區間、分設備品名填列。
(9)“電力工程設備明細表”。本表分長途架空高壓輸電路、區間架空高壓輸電路(包括隧道、大橋),按站分高低壓線和設備填列。
(10)“電氣化工程明細表”。本表按區間分接觸網、牽引變電所、分區亭、開閉所、供電段等和設備名稱填列。
(11)“給水工程明細表”。本表按站分給水管路、給水設備、給水建筑物填列。給水設備要按名稱詳列。給水建筑物一般分為:水源設備、水塔、山上水槽、貯水池、水鶴、凈水設備、軟水設備、其他等。
(12)“機械動力設備明細表”。此表用于機務、車輛、電務、車務、工務、建筑段等,并按機械、動力設備名稱規格、型號詳細填列。
以上各表除價值由建設單位財務部門填列外,其余均由技術部門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查核實。表中的內容在滿足接收使用單位資產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視具體情況予以變動。
第10條 竣工財務決算編好后,要經過建設單位主管領導審定后方能上報。竣決一、二表裝訂成冊統稱為“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上報鐵道部三份(建設司一份,財務司二份),抄送經辦建設銀行一份。交付使用財產各表裝訂成冊(建設單位確定份數),經移交、接收、建設單位蓋章后,由建設單位轉接收單位財務部門。
第11條 竣工決算竣工財產移交表(格式略),均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文確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自行印制。
第12條 本試行辦法只適用于大、中型鐵路建設項目,也適用于小型和與地方合資修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第13條 本試行辦法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14條 本試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及其它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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