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簡介:為維護鐵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促進公平競爭,達到控制建設投資,確保工期和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鍵字:鐵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方式,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鐵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促進公平競爭,達到控制建設投資,確保工期和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鐵道部基本建設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包括合資鐵路)、小型項目(包括自籌資金),除特殊情況經部批準外,均應實行施工招標。
其他工程項目,包括鐵路局、集團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投資建設的項目,也應實行招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鐵道部建設司歸口管理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制定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辦法和規定。
2、指導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協調解決招標投標中的問題。
3、審查招標單位資質。
4、核查評標報告,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予以否決。
第六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做為招標單位。招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2、有與招標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3、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4、有審查投標企業資質的能力。
5、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的主要職責
1、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
2、審查投標單位資質,有疑問時,有權要墳投標單位予以澄清。
3、制定評標、定標具體辦法。
4、主持評標會議,編寫評標報告報部核備。
5、對標書質量、招標合同條款、招標資金的使用,與建設項目目標實現的差異,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招標
第八條 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已經國家批準,列入鐵道部年度建設計劃。
2、有經過審批的設計文件。兩階段設計有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三階段設計有技術設計和修正總概算。
3、建設資金落實。
4、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基本落實或已簽訂原則協議。
第九條 標段劃分的一般原則
1、標段劃分不宜過小。
2、有利于組織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銜接和相關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臨時設施、過渡工程和輔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3、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產、分期受益。
第十條 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通告。
2、邀請招標。經部批準邀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單位向三個(含)以上有承擔該項工程能力的施工企業發招標邀請書。
3、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報部批準,可以議標。
第十一條 招標程序
1、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組織或委托招標辦事機構。
2、制定招標計劃報部。
3、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4、發布招標通告或招標邀請書。
5、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6、在發售招標文件前,招標單位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并將預審決定及時告知有投標意向的企業。
7、招標單位按招標通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8、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9、組織技術交底和招標文件答疑。
10、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11、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文件。
12、組織評標,決定中標企業,寫出評標報告,報部該備。
13、發中標通知書。
14、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內容、招標范圍、招標單元劃分、建設工期、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證明文件要求等。
2、必要的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3、投標報價項目表。
4、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5、評標、定標原則。
6、工程承發包合同條款。
7、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日程安排。
8、投標保證金額度。
9、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比例。
10、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的時間,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六條 實行議標的工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招標單位須對參加議標的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二、參加議標的企業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議標討論報部。
2.編制議標文件。議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內容、議標范圍、概算、議標單元劃分、建設工期、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以及工程承發包合同條款等。
3.提供必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4.承發包雙方對工程承包價格、工期、質量、合同條款等進行充分商議,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承發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招標單位有權報部后另行組織議標。
四、議標工程承包價格必須遵循標底編制原則。
五、建設單位與議定的工程承包企業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四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或委托部認定的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單位編制。
第十八條 標底編制原則
1、編制標底以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為依據,按概算章節編列。必須科學、合理。
2、標底價格計算執行鐵道部頒發的鐵路工程概算定額、費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合資鐵路應執行合資鐵路建設的有關規定。
3、標底價格必須低于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總概算。
4、建安工程費中的計劃利潤、勞動保險費、應納稅費不計入標底,定標后按部規定計取。
5、工程造價增漲預留費不納入標底,由部統籌掌握。
6、一個標段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九條 標底經核準后,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條 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并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企業應向招標單位提供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按招標文件中對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編制,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申請書。
2、投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資金情況。鐵路以外施工企業須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4、投標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順序、總進度安排及總形象進度示意圖;主要勞動力、材料、施工機具設備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證工程質量、工期、施工安全、環境生態保護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大型臨時設施及過渡工程施工方案;擬承建本項目的組織管理機構、項目經理及施工隊伍安排等。
5、按投標報價項目表編制的報價單。如發現項目或數量有出入,可另附說明。
6、控制工程報價的主要措施。
7、對合同條款的確認。
第二十二條 投標企業如需將投標項目的部分工程實行分包,須在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文件的同時,提供分包工程內容。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
第二十三條 投標企業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其數額視工程項目的投資規模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須加蓋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或郵寄給招標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許投標企業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條 投標企業可以提出修改設計、修改合同條款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文件同時密封送交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各投標單位參加,同時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投資部門、銀行、設計等單位參加。如上述單位已參加評標組織,則不另派員。是否邀請公證部門參加,由招標、投標雙方商定。
第二十八條 開標會議議程
1、公布評標、定標辦法。評標、定標辦法一經公布,開標后不得更改。
2、投標企業確認投標文件密封無誤。當眾檢驗、啟封投標文件和補充、修改函件。
3、宣讀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4、投標文件中如有含義不明確之處,允許投標企業作簡要解釋,所作解釋不得超出投資文件內容的范圍。
5、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文件視為無效:
1、未密封。
2、未同時加蓋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
3、內容不全或數據模糊,辨認不清。
4、逾期送達。
5、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一般由7-15人組成。評標組織負責人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擔任;評標組織由建設單位、投資部門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大中型重點項目,必要時應有部有關部門人員參加。評標組織成員除負責人外,均應為經濟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
與投標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組織。
第三十一條 評標、定標原則
1.堅持平等競爭、公正合理,嚴格執行評標、定標辦法。
2.大中型項目評標宜采用計分辦法。由評標組織綜合報價、工期、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各種因素確定計分標準;由評標組織成員投票決定中標企業。
一般投標項目,在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企業中,報價最低者中標。
3.招標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前,評標組織成員對評標過程中的有關評標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第三十二條 中標價格一般應不高于標底價格的3%和不低于標底價格的5%。高于3%,按廢標處理;對低于標底價格5%的報價,要具體分析其技術和施工組織措施,經評標組織審查,如可行,方可視為有效報價,參加評標。
當所有投標報價均為無效報價時,應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至定標之間一般不超過15天。定標后,招標單位應于7天內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企業發出《落標通知書》,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定標后,建設單位應將評標情況、定標標價和中標企業等有關資料報部核備。
第三十五條 中標企業收到中標通知后,須在30天內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結果,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規定應招標的工程未招標的,主管部門將通知有關單位不予貸款和付款,責令停止施工直至糾正,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2.投標企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串通投標、哄抬標價,或以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他人投標的,招標單位報部批準后,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一年投標資格。
3.對泄露標底或有關評標情況,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定標后逾期拒簽承包合同的,經上級主管部門裁定,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如屬中標企業責任的,取消該項工程的中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有關反腐倡廉的規定和要求,秉公執法,遵章守紀。
招標單位或評標組織如有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或投標企業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鐵基〔1987〕269號)同時廢止。前發鐵路施工有關招標投標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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