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999-11-6
執行日期:20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規范鐵路建設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違法、違紀現象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是在鐵路建設項目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就緒,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中介機構等建設主體,依據招標投標法在特定場所(鐵路工程交易中心)進行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交易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成立部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轄兩級市場。鐵路一級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場所為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鐵路二級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場所為與鐵路局轄區相對應的地區鐵路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管理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鐵路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國家投資、地方投資、合資、其他款源投資)的新建、改建鐵路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及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進入鐵路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承發包交易。
第六條 鐵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運行,鐵路建設項目承發包交易活動,鐵道部有關管理部門對鐵路建設項目承發包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七條 鐵道部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鐵道部建設管理、政策法規、發展計劃、財務、勞動和衛生司和監察局。管理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下設鐵道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是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依法對鐵路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二)負責審批鐵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審批鐵路工程交易中心有關規章制度,決定鐵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規模、發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項。
(四)處理鐵路工程交易中心運行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機構設置和管理權限:
(一)鐵道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設在部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進入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鐵路局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設在鐵路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進入地區鐵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局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在業務上受鐵道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指導。
第十條 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查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標底編制單位的資質,審批招標計劃;
(三)按照規定的權限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的全過程,調解招標投標糾紛,審核定標結果;
(四)指導招標管理人員和投標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與省、市地方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六)組建并管理評標委員會專家庫;
(七)負責處理管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 市場交易準入
第十一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實行交易準入制,進入交易場所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鐵路建設行業資質條件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鐵道部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中介服務單位;
(三)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四)工程項目質量、安全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入建設市場參加工程承發包交易,須填寫進場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經鐵路工程交易中心審批并辦理交易許可證后,方可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參加交易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中介組織等單位必須承諾遵守市場交易規則,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實行開放式交易,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交易活動,不得侵犯交易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市場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 鐵路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交易中心)是非營利性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為鐵路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各方提供服務。一、二級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由管理委員會授權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鐵路局分別組建,依法辦理工商行政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儲和發布鐵路建設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包括具有鐵路建設專業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中介服務單位等)、材料價格信息、政策法規信息等;
(二)為鐵路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周到的服務,包括為承發包雙方進行招標投標、簽訂承發包合同等交易活動提供設施齊全的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要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三)為鐵道部或鐵路局有關管理部門進駐中心辦公,依法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 國家投資、合資、其他款源的鐵路新建、改建、獨立樞紐等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限額5000萬元(含)以上的更改項目的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在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限額5000萬元以下,200萬元(含)以上的更改項目土建工程及其他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在地區鐵路工程交易中心進行。2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即使不進入交易中心也要進行招標。
鑒于更改或其他小型建設項目中的房屋、給排水、電力、道路等大部分為企業自籌自管,以及項目建設規劃的屬地性,鐵路局可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具體情況,結合局管轄地域的實際,商地方省、市級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按“屬地進入、共同管理”的方式組織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 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程序:
(一)申辦交易許可證;
(二)建設項目入場申請;
(三)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統稱招標人)資質條件。
(四)招標人申請招標;
(五)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批招標計劃;
(六)發布招標信息;
(七)投標人申請投標,資格預審;
(八)招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九)招標人組織召開招標會;
(十)投標單位遞送投標文件;
(十一)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批評標方案;
(十二)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十三)確定中標單位,報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核備;
(十四)承發包合同簽訂與公證;
(十五)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十六)公布交易結果。
第十九條 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一)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為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不得干涉與影響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行使職能。
(二)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制定并公布有關規章制度及工作人員守則,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嚴禁以權謀私,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鐵道部或鐵路局審核,向國家或地方省、市財政、物價部門辦理服務性收費批準手續,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并公布收費的項目、標準和方法。
(四)鐵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各地區鐵路工程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鐵路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章 評標委員會和專家庫第二十條 鐵路有形建設市場承發包交易中招標投標的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為7~13人,小型建設項目為5~7人。組成人員比例:招標人代表不得多于總人數的1/3,技術、經濟方面專家名額不得少于總人數的2/3.評標委員會的技術、經濟專家的確定,采取從評委專家庫相應專業中隨機抽取的方式;若專家庫不能提供相關專家,經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同意,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
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后,須由招標人報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通過,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2~4天產生,并由招標人通知評委專家本人。評標委員會實行規避制度,評委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的組建兩級市場的評委專家庫分別由鐵道部和各鐵路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由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評委專家庫組成人員由鐵路建設系統管理部門、設計、施工、監理、科研、院校等單位按要求推薦或個人自薦,經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審查,工程交易中心培訓合格,取得部建設管理司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后,進入評委專家庫。
評委專家庫分技術和經濟兩大類,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需要設線路、橋梁、隧道、站場、四電、概預算等不同專業。
專家庫管理要制定相應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評委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標準,有豐富的鐵路建設工作實踐經驗;
(二)嚴格遵守招標工作紀律,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廉潔自律,敢于堅持原則、抵制不正之風;
(三)具有或者相當于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滿8年;
(四)身體健康,勝任招標、評標、定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委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一)評委專家權利:
1.對投標單位投標標書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2.不受任何干預,對投標標書獨立打分或者投票,決定或者推薦中標單位(中標方案);
3.對評委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按規定取得評審費用。
(二)評委專家義務:
1.根據招標人隨機抽樣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名單,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的監督管理與招標人的組織下,服從評標委員會統一管理,按規定參加評標定標活動。
2.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評價投標文件;
3.對評標定標工作的全過程保密;
4.承擔失誤或過錯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委專家應按規定嚴格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鐵道部和鐵路局建設主管部門應對評委專家定期考核,對違規者或不稱職者及時調整、更換、解聘。
第六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進入鐵路有形建設市場進行交易的單位在工程交易中發生業務糾紛或爭議,由工程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調解。調解無效時,可通過訴訟解決。
第二十六條 進入鐵路有形建設市場進行交易的單位在交易過程中,嚴禁發生下列行為:
(一)違反鐵路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項目的承發包;
(二)違反市場規則私下交易、場外交易;
(三)制造、發布虛假信息;
(四)泄露標底和不正當競爭;
(五)任何組織和個人以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操縱市場或干擾市場正常交易。
第二十七條 工程交易中心或進入市場的單位如發現鐵路建設工程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鐵道部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或監察部門舉報。工程交易中心要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不得繼續從事鐵路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物資、設備等采購,如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